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网络报价平台说明

第一部分 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以下简称共同市场)网络报价活动高效、有序地开展,由共同市场搭建了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网络报价平台(以下简称网络报价平台)。

第二部分 用户

第二条 共同市场成员机构为网络报价平台的默认机构用户。其他法人机构可向共同市场申请成为网络报价平台的机构用户。

第三条 各机构用户均可在网络报价平台上组织自身的网络报价活动。例如:设定网络报价项目,设定网络报价人,开通网络报价人登陆帐号,等。各机构用户也可与其他机构用户联合组织网络报价活动。

第四条 各机构用户须对自身组织的网络报价活动负责。例如:报价项目的真实性、报价人资格的合规性、报价人帐号的有效性、报价结果的有效性与合规性,等。

第五条 各机构用户在网络报价平台上可以管理自身机构的网络报价项目及其相关数据。

第六条 各机构用户在网络报价平台上开设的报价人仅可查看自身参与报价的项目基础数据、自身报价记录、报价结果等相关数据。

第三部分 设计原则

第七条 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由网络报价平台在报价时间段截止后自动判断,并以最新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以最新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

第八条 “价格优先”是指,对于不同数值的有效报价,报出较新数值的有效报价人优先受让。

第九条 “时间优先”是指,当多个具备同等报价优先级的报价人分别报出相同数值的有效报价时,先报价者优先受让。

第十条 “原股东优先”是指,当具备优先受让权的报价人与普通报价人分别报出相同数值的有效报价时,具备优先受让权的报价者优先受让。

第十一条 优先受让权是指,依据《公司法》,原股东在同等价格的前提下明确表示行权时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有效报价是指,报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遵循报价规则,通过网络报价平台填写、确认提交并写入网络报价数据库中的报价值。有效报价不得低于报价项目的底价。

第十三条 报价项目的底价由报价项目的组织方在设定报价项目基本参数时填写。报价项目的底价必须为大于0的数值。

第四部分 主要功能

第十四条 网络报价平台提供了网络模拟操作与网络正式报价功能。网络模拟操作为各机构用户及其报价人提供了在线培训、项目模拟及操作演练的功能。

第十五条 网络报价平台提供了下列报价应用模式:一次报价、限次报价、多次报价、双向报价、开放报价、延时报价、延期报价、调价报价、反向报价及整体报价。

第五部分 一次报价

第十六条 一次报价是指,各报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仅可提交一次有效报价。

第十七条 网络报价平台在一次报价过程中,不显示任何报价人的报价记录。

第十八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自动判断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高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若无有效报价,则该报价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六部分 限次报价

第十九条 限次报价是指,各报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仅可确认提交N次有效报价(例如N=3)。

第二十条 网络报价平台在限次报价过程中,不显示任何报价人的报价数值,但是告知每位报价人是否为当前最高报价人。

第二十一条 每位报价人的有效报价数值可以小于或等于其他报价人报出的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数值。但是,必须高于自身前一次有效报价数值。若某报价人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则该报价人必须等到其他报价人报出新的有效报价后,方可在其他报价人报出的最高有效报价基础上继续报价。

第二十二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自动判断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新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若无有效报价,则该报价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七部分 多次报价

第二十三条 多次报价是指,网络报价平台对各报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可提交的有效报价次数不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网络报价平台在多次报价过程中,显示所有报价人的有效报价记录(例如:报价数值、报价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多次报价分为正向多次报价与反向多次报价。

第二十六条 正向多次报价中,每位报价人的有效报价数值必须大于其他报价人报出的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数值,享有受让优先权的报价人(原股东)可以当前最高报价数值报价。若某报价人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则该报价人必须等到其他报价人报出新的有效报价后,方可在其他报价人报出的最高有效报价基础上继续报价。

第二十七条 反向多次报价中,每位报价人的有效报价数值必须小于其他报价人报出的当前最低有效报价数值。享有受让优先权的报价人(原股东)可以当前最低报价数值报价。若某报价人为当前最低有效报价的报价人,则该报价人必须等到其他报价人报出新的有效报价后,方可在其他报价人报出的最低有效报价基础上继续报价。

第二十八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自动判断最新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新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若无有效报价,则该报价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八部分 双向报价

第二十九条 双向报价是指,网络报价组织方(即,机构用户)在设定报价项目基本参数时,必须输入该项目的保留底价。保留底价的具体数值由项目的转让方确定,且不得低于该项目的底价。

第三十条 在网络报价平台中,有两种方式设置项目的保留底价。一是,直接输入保留底价的数值;二是,输入保留底价与该项目底价的百分比例数(如:保留底价为项目底价的150%)。

第三十一条 网络报价平台对各报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可确认提交的有效报价次数不做限制。

第三十二条 网络报价平台在双向报价过程中,显示所有报价人的有效报价记录(例如:报价数值、报价时间等)。但是,不显示保留底价的具体数值。

第三十三条 每位报价人的有效报价数值必须大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数值,享有受让优先权的报价人(原股东)可以当前最高报价数值报价。报价人可以在自身报出的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基础上继续加价。

第三十四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网络报价平台将显示保留底价的数值,同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自动判断最新有效报价,并将最新有效报价与保留底价进行对比。当最新有效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底价时,则该报价为最终有效报价,该报价人为受让方。当最新有效报价小于保留底价时,则该项目未受让成功。若无有效报价,则该报价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九部分 开放报价

第三十五条 开放报价是指,网络报价组织方在报价过程中,可随时添加新的报价人。

第三十六条 开放报价是指,网络报价平台对各报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可提交的有效报价次数不做限制。

第三十七条 网络报价平台在开放报价过程中,显示所有报价人的有效报价记录(例如:报价数值、报价时间等)。

第三十八条 开放报价分为正向开放报价与反向开放报价。

第三十九条 正向开放报价中,每位报价人的有效报价数值必须大于其他报价人报出的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数值。享有受让优先权的报价人(原股东)可以当前最高报价数值报价。若某报价人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则该报价人必须等到其他报价人报出新的有效报价后,方可在其他报价人报出的最高有效报价基础上继续报价。

第四十条 反向开放报价中,每位报价人的有效报价数值必须小于其他报价人报出的当前最低有效报价数值。享有受让优先权的报价人(原股东)可以当前最低报价数值报价。若某报价人为当前最低有效报价的报价人,则该报价人必须等到其他报价人报出新的有效报价后,方可在其他报价人报出的最低有效报价基础上继续报价。

第四十一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自动判断最新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新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若无有效报价,则该报价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十部分 延时报价

第四十二条 延时报价是指,项目转让方事先约定,若报价项目在报价时间段内无有效报价,则该项目的报价截止期将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自动延长。若报价项目在报价时间段内产生了有效报价,则报价项目到期结束。

第四十三条 网络报价组织方在网络报价平台中有三种方式可以设置报价项目的延时报价截止期。 延时方式一,选择“固定周期延时”。即,事先设定以多少天为一个周期,共延时多少个周期。延时后的报价截止期到期,报价自动结束。 延时方式二,选择“不固定周期延时”。即,事先设定以多少天为一个周期进行延时,一直延续到产生有效报价时那一轮周期的截止期限。延时后的报价截止期到期,报价项目自动结束。 延时方式三,选择“截止日延时”。即,事先输入新的报价截止期。延时后的报价截止期到期,报价自动结束。

第四十四条 (延时)报价时间截止后,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自动判断最新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新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若无有效报价,则该报价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十一部分 延期报价

第四十五条 延期报价是指,网络报价组织方事先约定,若报价项目在报价时间段内出现异常情况,网络报价组织方可对原先设定的报价截止期进行延长。

第四十六条 网络报价组织方必须在原先设定的报价截止期到期之前,调整该报价项目延期后的报价截止期。

第四十七条 (延期)报价时间截止后,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自动判断最新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新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若无有效报价,则该报价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十二部分 调价报价

第四十八条 调价报价指,报价组织方事前约定,若报价项目在规定的报价时间段内无人报价,则报价组织方可对该报价项目的底价进行调整,并重新组织报价活动。

第十三部分 反向报价

第四十九条反向报价是,网络报价平台对各报价人在约定的报价时间段内可提交的有效报价次数不做限制。

第五十条网络报价平台在反向报价过程中,显示所有报价人的有效报价记录(例如:报价数值、报价时间等)。

第五十一条每位报价人的有效报价数值必须小于其他报价人报出的当前最低有效报价数值。享有受让优先权的报价人(原股东)可以当前最低报价数值报价。若某报价人为当前最低有效报价的报价人,则该报价人必须等到其他报价人报出新的有效报价后,方可在其他报价人报出的最低有效报价基础上继续报价。

第五十二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自动判断最新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新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若无有效报价,则该报价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十四部分 整体报价

第五十三条 整体报价是指,一个资产包中可包含多个标的项目。每个标的项目可选用不同的报价模式,设置不同的报价时间段。

第五十四条 每个资产包的报价人可对该资产包所包含的各标的项目进行报价。

第五十五条 资产包中各标的项目的报价时间截止后,网络报价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股东优先”的总体原则,自动判断最新有效报价为该资产包中该标的项目的最终报价,最新有效报价人为该标的项目的受让方。若无有效报价,则该资产包中的该标的项目未受让成功。

第十五部分 报价系统角色说明

第五十六条 网络报价平台包含四类操作角色:报价项目主持人、报价人、机构监管人及系统管理员。

第五十七条 报价项目主持人可创建报价项目,设置报价项目的报价人,并主持报价项目的报价活动; 报价人可对报价项目进行报价; 机构监管人可查看本机构所有处于报价过程中的项目情况; 系统管理员可对本机构的所有报价项目及人员(报价主持人、报价人与机构监管人)进行管理。

第十六部分 免责条款

第五十八条 网络报价平台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运行的,网络报价各参与方应仔细阅读本说明,并对自已的报价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报价平台在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由网络报价活动的组织方负责。

第六十条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网络报价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网络报价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一条如因网络报价服务器等设备故障、网络传输线路(电信、网通等)故障、黑客攻击、等原因造成网络报价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网络报价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网络报价平台将全力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尽快恢复网络报价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六十二条如因报价人自身报价电脑设备故障、网络传输线路不畅通等原因,造成报价人不能正常进行网络报价,网络报价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三条 如因报价人操作不当或操作失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六十四条 如因报价人的报价设备的系统时间与网络报价平台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六十五条 报价组织方及报价人应对自身的帐户安全负责。若出现报价组织方或报价人的帐号被盗用等情况,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六十六条 为确保网络报价活动顺利进行,特此向报价人提供如下建议
1)报价设备
  • 硬件配置:CPU Intel 2G及以上、内存 2G及以上;
  • 操作系统:Windows操作系统(如:Windows XP)、操作系统盘剩余空间不少于10G;
  • 网络带宽:不低于2M;
    2)浏览器:微软IE6 SP3或IE 8;
    3)网络报价设备中请勿安装与报价无关的软件,在网络报价过程中停止运行与报价无关的程序;
    4)请勿在网吧等场所进行网络报价及相关操作;
    5)每个报价帐号仅在一台报价设备上登陆与使用,每次仅使用一个浏览器页面进行网络报价操作。

    第六十七条 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网络报价平台。

    第六十八条 网络报价平台由共同市场提供技术支持与日常维护。

    第六十九条 本说明的解释权归共同市场。

  • 我已阅读以上说明并同意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