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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产权?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 |
产权是指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利。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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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什么是产权交易? |
| 产权交易是指产权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以产权为商品,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一种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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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什么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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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产权交易市场的“两个发现”功能是什么? |
| “两个发现”功能是指买主发现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这是产权交易市场最重要的市场化功能。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各类投资者参与产权受让,通过规范和充分的市场化竞争,发现产权的真实价值和最佳买主,实现产权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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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什么是委托代理制? |
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产权转让活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依法设立并成为产权交易市场执业会员的产权经纪机构,接受产权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的委托,成为受托产权经纪机构,即相应的委托人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交易行为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制在采用不同的进场交易方式时有不同的实施要求:
(一)产权交易采取进场公开转让,利用产权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转让方、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分别委托不同的产权经纪机构。产权经纪机构在同一宗进场公开转让项目中,不得同时代理转让方和任一意向受让方。
(二)产权交易采取进场协议转让的,由交易双方按照自主选择、合意转让的原则实施交易。从确保交易程序规范的目的考虑,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明确提出服务需求,委托产权经纪机构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如果转让方、受让方先委托产权经纪机构、后达成交易合意,或者产权经纪机构提供了撮合交易等服务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分别委托不同的产权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如果交易双方已达成交易合意的,可以委托一家产权经纪机构办理产权进场交易相关手续,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作为共同主体,在进场前与该产权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合同》。
(三)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场直接协议转让,为有利于操作的规范和便利,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委托产权经纪机构通过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交易主体可视产权经纪机构服务工作的质量支付适当的报酬;也可以在递交材料齐全合规的基础上,直接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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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产权经纪是什么? |
产权经纪是一种特殊的经纪活动形式,是产权的持有人或产权投资人作为委托方,以产权(主要是企业产权)为客体,委托产权经纪机构作为代理方,借助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为产权转让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经纪活动,主要包括居间和代理等形式。
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经纪行为。
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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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转让方如何选择产权经纪机构? |
| 产权经纪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设立,并具有“产权经纪”的经营范围。在上海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产权经纪机构需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共同评审并予以选择确定。转让方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的经纪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产权经纪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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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产权经纪机构在产权交易中须承担哪些职责? |
产权经纪机构在产权交易的委托代理中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核实、审验材料。代理转让方的产权经纪机构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代理意向受让方的产权经纪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二)项目推介。代理转让方的产权经纪机构要积极推介产权出让项目,真实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充分揭示项目投资价值;代理意向受让方的产权经纪机构要为意向受让方提供咨询和策划,帮助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
(三)维护产权交易秩序。产权经纪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义务告知委托主体相应的市场规则,并在遵守交易规则和执业规范的前提下,维护其委托方的利益。如果产权经纪机构只追求委托主体利益而不顾市场规则的约束,也将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如果产权经纪机构送交易所审核的材料不符合规则规定,产权经纪机构也要对自己疏于核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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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什么是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即实现进场交易制度的场所,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目前,在全国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四家交易机构已被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为可以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试点机构,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相关的产权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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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有股东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时的责任是什么? |
国有股东是指由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标的企业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国有股东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分别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应批准程序。具体来说,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国有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论国有股权比例有多少,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关决策时都应当明确主张进场交易,并按规定与其他股东合意选择进场公开转让或进场协议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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